编辑同志:
2007年11月25日下午,某化妆品公司新招来、正在试用的营业员于静,去二楼库房取顾客等着买的货物时,因刚来不熟悉环境,抱着货物下楼,不慎踩空,摔成颅脑损伤、轻微脑震荡。请问,于静的伤能够认定工伤吗?
张辉
张辉先生:
依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劳动者与单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二者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明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于静无论是否与化妆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她与化妆品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都已经发生并存在,因此营业员于静在为顾客取货下楼梯过程中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给予认定为因公受伤,而不能以试用期来逃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待遇责任。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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