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膺:我弟弟是一家公司的职工,签订有劳动合同。自去年3月起,弟弟所在车间被公司发包给个人经营。前不久,弟弟在工作中受伤,现仍住院治疗,承包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公司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发包时又与承包方有“职工发生事故由承包人负责”的约定。请问,我弟弟的工伤待遇费用,应由公司还是承包人支付?
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你弟弟所在的公司车间虽发包给个人承包,但你弟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你弟在工作中受伤应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工伤的,由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至于公司发包时与承包人约定工伤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对工伤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你弟弟可在获得工伤认定后,要求公司承担工伤待遇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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