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平: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工人,经常受派到客户单位维修设备。上个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结论是我构成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我申请工伤认定支付的鉴定费等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所在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你有权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规定,你申请工伤认定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应当由公司负担,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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