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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雇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09-07-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林 琳:

    我从事个体经营,临时雇请柳司机运输货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柳司机上班后第3天,就因不熟悉道路发生翻车事故,构成七级伤残。我已经负担了柳司机的全部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现他还要求我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我觉得自己只是个体户,而柳某是我临时雇请的工人,也没给他买过工伤保险,所以我没有责任给予其工伤待遇。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律师: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可见,你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在雇员发生工伤事故时,雇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与柳某虽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他因工受伤,依法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由于你没有给柳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他无法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这个责任只能由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