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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外出旅游跌伤不算工伤?

2009-07-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今年9月,玉林市某县一公司工会组织部分职工到北京等地旅游,单位与个人各负担一半费用。雷某在一景点坐过山车下车时,不慎跌下山沟,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现仍住院治疗。

    雷某家属认为,雷某是在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期间受伤属工伤,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处理。但公司领导答复雷某家属:不属工作期间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理评析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规定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人身损害,必须存在职工确系因工作原因所致。雷某在单位组织的外旅游过程中受伤,并不存在“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因此不应算为工伤。

    若旅行社、景点管理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主要是过失),雷某可向他们索赔;如果这些部门不存在过错,雷某只能自认倒霉。当然,即使雷某不属工伤,也可以要求公司按非因工伤给予医疗等方面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