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宵:
去年11月9日上午,我上班时腹部突然剧痛,到公司医务室就诊时,医生建议我去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我请假后忍痛骑车去医院看病,途中被拖拉机刮碰跌倒致左手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共花去1万余元。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领导以我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公受伤为由拒绝。请问,我受到的伤害算工伤吗?
律师: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还明确列举了七项具体情形。你因病请假去医院就诊,这应算病假期间而不是工作期间;你的行为是因私假外出,并非因工作外出,且是在往医院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你可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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