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劲:
某建筑工程公司将一个工程发包给没有合法资质的个体老板李某后,我到李某的工程去做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1年。5个月前,我在做工时因脚手架断裂,不幸从3楼摔下受伤,目前已经花医疗费用25万余元,并落下二级伤残。当我找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时,公司称与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李某承担。故我的工伤应由李某负责。可李某考虑到整个工程也赚不到20万元,早就离去不知下落。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律师: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第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李某无承包资质,故其作为用工主体不合格,无权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工程系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所建,应认定为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你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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