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理:
我弟弟于1999年3月21日晚7时上班,11时许同事发现我弟弟不在岗,经四处寻找未果。后来经多方查找,至今没有我弟弟的下落。单位也没有和我弟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弟弟的家属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
家属能否以职工失踪为由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首先要对该职工失踪的性质作出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或工作岗位上,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的,才可被认定为工伤。
你弟弟的情况最有可能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但你弟弟是在固定工作岗位失踪,并非“因工外出”失踪之列,因此不能依此认定为工伤,其家属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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