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女士:我在一家纺织厂工作。2008年1月中旬,我在下班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伤,导致左腿骨折,被鉴定为伤残八级。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货车主赔偿了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2008年10月,我申报了工伤。2008年12月,劳动局认定我是工伤。现正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请问,我还能要求纺织厂赔偿我的工伤费用吗?
律师解答:您所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目前司法部门对此的意见是,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