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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借用期间手骨折 算不算工伤

2009-07-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 例】

  王先生是一家电子公司的司机,2005 年5 月被借调到另一家刚刚成立的合资企业工作,为此王先生原单位与这家合资企业签订了借调协议,约定:电子公司将王某借用给合资企业,借用期为半年,工资由合资企业支付。

  2005 年8 月,王先生在修理汽车时发生工伤事故,被汽车挤伤右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检查治疗,右手感染坏死,腕关节截肢。出院后,王先生要求合资企业支付治疗的费用和享受其他伤残待遇。合资企业答复称,原借用协议中只规定借用期间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伤保险事项,伤残费用应由原单位支付。王先生又找到原单位,单位又称,王先生是因从事合资企业工作而受伤,应由合资企业支付其工伤待遇。

  【点 评】

  一般说来,职工借用期间,借用和借出单位双方应签订借用协议,对借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如果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未作约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这主要是因为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且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也都由原用人单位保管。

  “维权”提醒

  1. 注意收集证据。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应尽量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迫于生存压力,只能到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那平时就要有目的地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证、考勤表或考勤卡、有单位名称的工资表或工资条等。多一份证据就多一份把握,维权也就多一份胜算。

  在某些特殊的伤害如交通事故或暴力中受伤,不要盲目私了,要及时报案,注意收集事实证据。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 把握工伤认定时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则无权申请工伤认定。但这并不排除受伤职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赔偿。

  3. 备齐工伤认定材料。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 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若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