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敏、王菊均是电器集团公司工人,2003年1月15日,乘公司提升机从事运输工作时,吊箱突然坠落,造成高敏当场死亡,王菊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下肢肌力丧失,尿失禁,属因工负伤。高敏死亡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因其供养亲属1人,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外,还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王菊治疗出院后,2003年12月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2级,并大部分护理依赖,2004年2月因患心肌梗塞病死于医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也认定其为因工死亡。王菊供养亲属3人,除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工伤保险基金并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王菊亲属不解这方面政策规定,为什么在一起事故中同样认定为因工死亡,可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却有天壤之别?
答:本案涉及的是事故中当场因工死亡和伤残程度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两种情况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的问题。有关政策规定前者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后者则没有。这里我们可以从工伤保险待遇的角度来分析: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职工本人及亲属并没有享受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而因工致残为1~4级的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的还享受工伤护理费,这些待遇合计一般会略高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相当。
这就是两种情况下所享受不同待遇的事实。本案中,王菊的亲属要求与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职工享受同一标准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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