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5月,我弟弟因不服工伤认定结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况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我弟弟则从今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中找到了依据,即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弟弟到底能否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解答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9月23日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看来,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起诉到法院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办法》在文字表述上是有差异的。
为此,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5月18日颁布《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就上述法律规章的理解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你弟弟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只能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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