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起争议
2007年10月13日13时30分,郑治在东方防爆公司操作剪板机裁切铁皮时,不慎切断右手食指、中指。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食、中指离断伤”。郑治出院后与公司因工伤补偿协商不成,投诉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认定为工伤。
东方防爆公司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告知书后提出异议,认为郑治是故意自残,不能认定为工伤,并陈述了三点理由:一是事发前,他在许多员工中散布说,切断一个指头可以赔上万元,如何如何……不久他果真被切断手指;二是他操作的这台剪板机,裁刀前有挡板,手根本不能进入;三是他住院时,医生建议做植指手术,公司也愿意多花钱,但他拒绝签字,不同意植指,目的是为了多得赔偿,有意提高伤残等级。事发后,公司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已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因此,不能再满足其过分要求。
郑治对公司这种说法有不同意见,说自己并非故意造成伤害。对此,双方说法完全不同,但都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违章操作也应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经办人认为,该防爆公司所述理由,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否属实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按该公司的说法,如果剪板机前确有挡板,手根本不能进入,那么,郑治究竟是怎么受伤的呢?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工伤认定经办人亲临现场勘察,发现该剪板机裁刀前确有挡板,但挡板底部有几个直径约20mm圆孔,启动后与裁刀同时下降压住材料。除了伸手从圆孔中进入外,其他全被挡住。于是,工伤认定机构人员立即给郑治打电话,约他当面谈。
郑治说,事发当日,他裁到剩下几mm宽的边料时,因不能进入剪板机内,只好用手从挡板洞孔中推入,不慎切断几个指头。至于不同意植指,是因为医生说没有绝对把握,只怕接不活,又要受痛苦,所以不愿做手术,并非为了多得补偿,有意提高伤残等级。听其言,察其行,尽管他违章操作,但所述原由合乎情理,说明并非故意。该公司认为他自残,工伤认定机构告知后却没有提供证据。因此,经过实地调查核实和综合分析判断,最后认定郑某为工伤。
[案例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郑某是否属于自残。若东方防爆公司认为郑某故意自残,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不能将怀疑当作事实。根据调查情况来看,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郑某缺少安全意识,违章操作才导致事故发生。若说他故意自残,则不免有些言过其实。退一步说,即使郑某确实属于自残,也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证据。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其自残,则该公司所述理由不能成立,工伤认定经办人无法采纳。
因当事人违章操作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认为受伤职工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有明显过错,不应认定为工伤。这种看法,并不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都可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违章操作致伤,按工伤无过错补偿原则,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企业在出了事故后,关键问题是要查清事故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教育,做好预防工作。但某些用人单位并未从自身查找原因,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却将责任推给受伤员工,往往以蓄意违章或故意自残为由否认工伤,目的是为了拒绝其补偿要求。主要原因是这类企业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愿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给予补偿,致使许多工伤职工只好走上申诉之路。
从这起事故说明,即使机械设备没有故障,如果员工上岗前未经安全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缺少安全知识,操作不当,仍然会出问题。由此可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实际操作技能,消除人为的不安全因素,是防止事故发生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因为不管多么先进的机械设备、生产工艺,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危险因素,特别是冲床、注塑机、剪板机等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如果工人不熟悉其性能特点,违反操作规程,就必然会发生事故。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机械设备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制订操作规程,明确告知员工本岗位存有哪些危险,应当如何操作,注意哪些问题。特别是对新来员工,上岗前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人未经培训则绝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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