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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患病能否按工伤处理?

2009-10-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玉成:我是一家股份公司安全环保处的安全监察人员,今年52岁,已在公司工作近28年。由于工作原因,多年来我一直没有停止接触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物质,每天在作业现场至少4h。我公司已发生多起职工患苯中毒和血液类疾病。近期,我被诊断出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相当危急。由于这种病花费巨大,给我及我的家人带来沉重的负担。请问:我的病是否属于职业病范畴,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构成职业病有4个要件,一是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二是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过程产生的;三是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四是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我国职业病目录所列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中,并无再生障碍性贫血一项,只有苯中毒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因此,能否确定玉成先生的病是否职业病,应逐一对照上述4条进行检查,如果各项都符合,则应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