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并且该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工伤职工的生存,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时侧重保障工伤职工的求偿权。按照一般情况,企业破产后会产生主体终止的法律效果,一旦企业完成破产,将不具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为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后利用所剩财产予以偿还债务,对于债权可以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有限的赔偿。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工伤职工的权利,同样具有债权的性质,也就是说,享受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相应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求单位支付。所以,企业破产后工伤保险待遇仍能获得保障。
企业破产工伤保险费无人付
方某是青岛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职工,其与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也为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合同的要求,方某负责单位的人员管理。某日,方某在回家的途中遭遇车祸,被迎面驶来的货车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方某被过往行人送往医院,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方某于住院一个月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单位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交了法定材料,劳动部门审查后依法作出认定方某受伤属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单位接到认定决定不久便由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而依法被宣告破产。
方某家属认为,单位虽依法破产,但是方某工伤是发生在破产之前,所以对于方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从破产费用中予以支付,然而,该物业管理公司不同意其请求,双方将争议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方某受伤性质已由法定机关予以依法认定,后因救治无效而死亡,所以方某的亲属可以依法请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待遇、护理待遇以及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本案方某的企业已经破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所以,清算组应当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破产清算优先拨付工伤待遇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破产的工伤待遇落实问题,企业破产完成注销登记后便会失去主体资格,即没有支付工伤待遇的能力,所以,如何保护工伤职工的求偿权便是《工伤保险条例》所面临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据了解,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进行破产清算还债程序,但是一般债权只能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有限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为了实现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生存权,法律用特别规定的形式保障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就是说,企业破产后的工伤待遇具有优先地位,它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只有工伤待遇支付完毕一般债权才能得到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专家点评
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生命健康受到现实的威胁,由此可见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因此此种权利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具有优先赔偿地位,这就强化了对职工工伤的保护地位。我们建议,当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遭遇破产时,职工应当及时向清算组织提出支付申请,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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