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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多职的工伤认定

2009-10-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3月份,王某被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赵某招用为货车司机,在最初双方商定工作范围的时候,老板就告诉他,平日单位有送货和拉料的任务就出车,不安排出车时要干些其他工作。王某按照老板的交代,在没有出车任务的时候,经常打扫个院子,抬个工件,打磨个钢板。打杂的活儿他见什么干什么,从不讲代价,因此也和工友们相处得十分融洽。就这样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王某觉得工作不仅不累,每月的工资也不少,满足之余,就更加热心地帮着别人做一些其他工作。

  2007年6月27日下午3点15分,因为没有出车任务,王某和往常一样在车间用角磨机打磨钢板。按规定,在打磨钢板的过程中应该佩戴防护镜,但因为只是临时帮忙,王某对此并没有在意。

  干了没多一会,打磨中飞散的铁锈末突然溅到了王某的眼睛里,当时他就感到了一阵刺痛,下意识地用手捂住眼睛揉了揉,情况还是没有好转。王某以为过一会就没事了,谁知道过了一阵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他甚至连眼睛都睁不开了。王某不敢再耽搁,马上找到了老板。看到王某的情况,老板连忙拿出钱来,让他赶紧到附近的医院治疗。

  经过医生详细的检查,王某被确诊为右眼视网膜损伤。

  企业不认工伤

  事发后,王某本想就这么算了,可是根据医生的说法,视网膜受损以后可能导致失明。王某想到自己还有年迈的母亲,家庭负担比较重,如果自己真的失明丧失劳动能力,这个家以后的日子可就艰难了。万般无奈,王某想到了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向企业索要赔偿金。于是,在2007年10月20日,王某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王某所在企业的老板赵某始终坚称王某是司机,工作场所不是车间,在车间用角磨机打磨钢板属于王某擅自动用电动生产工具。而且,王某是由于在打磨钢板的过程中没有按要求佩戴防护镜被铁锈末打伤的。基于以上2点,赵某认为这种伤害完全是王某的个人行为所致,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劳动部门作出认定结论

  那么,究竟王某的受伤能不能算做工伤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王某的工作状况展开了调查,经与本人谈话和向王某的工友了解,大家一致肯定,王某在不出车的情况下经常是有什么活儿就干什么活儿,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老板提出的异议也进行了核实,根据企业的管理状况,老板对王某干其他工作从未制止过,这与当初老板招用王某并告诉他,平日单位有送货和拉料的任务就出车,不安排出车的情况下,干些其他工作的说法相吻合。基于以上的理由,王某为钢板除锈就是其工作的内容之一,不存在受伤地点不是王某的工作场所的问题。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由此做出了认定王某工伤的结论。

  王某的工伤被认定后,企业老板赵某不服认定结论,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工作场所是关键

  在整个事件中,王某受伤的经过十分简单清晰,但王某和企业在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关键在于能否确定王某的工作场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工伤认定的调查和处理,基于2个原因。首先,王某作为企业聘用的一名司机,在单位不安排出车的情况下,经常会去车间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这样一来,对于王某的工作场所就不能局限在一个工作岗位上,而要与他实际所从事的工作相联系进行划分和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了王某受伤地点是在车间,而且是在为企业的生产尽力,既然是参与生产就要使用工具,所以王某擅自动用电动生产工具的说法不能成立。其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还了解到,王某在车间干活儿也从来没有被人阻止过,说明王某的工作是得到了企业的认可的。

  基于以上2个理由,当不出车时,王某到车间干活儿,车间就成为王某的工作场所。王某在从事打磨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规定,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企业反驳的背后

  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事件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却搞得如此复杂呢,其背后又有什么难解的问题呢?

  原来,在这例工伤事故发生后,私营企业老板赵某之所以坚持“王某是司机,他的工作场所不应该是车间”,关键是企业没有为职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赵某很清楚对王某进行了工伤认定,意味着不仅仅是负担医疗费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还要支付其他的工伤待遇,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笔不小的开支将给这个私营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给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原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是补缴不补支。因此企业老板赵某坚持王某不是工伤。

  事件的启示

  首先,这个案件给了私企老板和王某深刻的教训,同时也给其他用人单位和职工一个启示:任何事情都有偶然性,作为一个企业在各项工作中千万不能大意,必须按章办事,否则一旦遇到事故,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实,每个企业按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不很多,但工伤保险基金却可以还给企业一个有力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筹集的工伤保险费,就是用于为发生工伤的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体现的是互助互济、无责任赔偿的基本原则。假如赵某给自己企业的每位员工都办理了工伤保险,王某的受伤将由专门机构支付待遇,私企老板也就不会对王某工伤认定提出异议了。

  第二,无论是企业的老板,还是企业的员工,谁都不愿意受到伤害,但如果不按照规定办事、不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那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就是必然的。由于王某用角磨机在钢板上除锈的过程中没有佩戴防护眼镜,飞溅物直接伤及眼睛,虽然王某的工伤申请被认定了,待遇也明确了,但对于王某个人来说,他所承受的痛苦是任何人都不能分担的。

  任何一项安全操作规程,都是由血的教训总结归纳而成的,不能视为儿戏。如果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就会事故重演,给个人及家庭带来不幸,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