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毅:我们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为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2008年我单位一职工受伤,我们立即为该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赔偿。很快,劳动保障部门就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支付了工伤待遇。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知道劳动保障部门支付了工伤待遇后,以报销单据不能满足要求为理由,拒不支付保险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某些高危行业,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外,还参加了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这也是值得鼓励的。企业发生事故,受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商业保险的赔付。按照《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无权拒付贵单位在已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应得的保险利益。对于单据等技术性问题,贵单位可与劳动保障部门及商业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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