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9月1日,李某应聘成为北京某五金制品厂一名工人,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办理各项社会保险。11月19日上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右手小拇指被冲床压断。工厂立即派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两万余元。工厂经详细的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原因是李某在乘带班师傅离开之际擅自开动冲床,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这种做法违反了工厂《车间操作规定》中关于工人试工阶段必须由带班师傅现场指导方可开动压力车床,禁止独自操作的规定。像李某这种因违章操作而受伤,属于工伤吗?工厂应否向其赔偿呢?
解析
首先,工伤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时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点规定,除犯罪或自杀行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本案李某虽然违反了工厂的《车间操作规定》,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因此李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无论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案例中的五金制品厂不因为李某在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工伤责任。
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自李某入职之日起,五金制品厂就应当为其参保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不参保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工厂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为李某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可见,员工违章操作并不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及时为员工尤其是具有高危作业性质的特殊岗位员工参保,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出现工伤事故后,将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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