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伤损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机动车造成的,是否可同时选择工伤事故赔偿?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分别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不同当事人那里得到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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