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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伤达成赔偿协议能否反悔?

2009-10-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阿坤:

    我哥所在的公司因没有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去年1月,我哥因公受伤后,公司下文认定他属因公受伤,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此就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现我哥认为公司的赔偿少了。请问,我哥还能申请工伤认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费用吗?

    律师: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由于公司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你哥为工伤,你哥可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已超过了规定期限,你哥不能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你哥是公司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你哥因公受伤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公司也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相应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此,你哥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