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钢:我2003年1月7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交通肇事人徐某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3年3月5日,我与徐某达成协议,徐某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四万元。
2003年4月3日,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又认定我所受伤害为工伤。可自从我发生事故后,公司就停发了我的工资。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我得到第三人赔偿后工伤待遇不足部分的款项一万五千元。后来,我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判令被告支付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五万余元。可公司认为,我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款,不应再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我想咨询一下,我这样做合理吗?
律师:你好,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职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可否分别向侵权第三人和用人单位提起双份赔偿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本规定的理解是:职工在受到工伤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职工还可以对侵权第三人提起独立的赔偿请求。因此,职工有向侵权第三人与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两种赔偿机制是并行不悖的,职工有得到双份赔偿的可能。所以,你完全有理由要求你原公司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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