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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与企业的事实劳动关系?

2009-10-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张平:我的朋友小李2005年6月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经我的介绍,在北京一个建筑工地上做搬运工。2005年7月19日的下午,小李到工地上班,在搬运石砖的过程中,被从10层楼高度掉下来的钢管砸中头部,当场昏了过去,工地上的人立刻把他送到附近的医院,经抢救小李保住了性命,但大脑受到严重损害,完全失去了工作能力和自理能力。我把消息告诉小李的母亲后,他母亲立刻赶到北京。

  由于小李家的条件比较艰苦,住院期间的费用由我垫付了一部分,但我毕竟没有能力帮他维持长期的护理费用。于是我便带着小李的母亲找到他上班的建筑公司要求索赔,可是建筑公司却以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与小李的用工关系,不给付任何费用。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小李的母亲应该怎么办?  

  律师:听了你的叙述,我认为小李的母亲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确认小李与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而要确认劳动关系就需要根据所工作单位机制性质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仲裁程序。按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员工发生纠纷应当先进行人事争议仲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则应当首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小李所工作的建筑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所以应当选择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仲裁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你们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中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所以小李的母亲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