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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与工伤等级鉴定

2009-10-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职业病的诊断

  (一)职业病诊断的概念

  职业病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的职业病诊断法规、规章、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诊断活动。职业病诊断与一般疾病的诊断有很大的区别,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进行诊断时,不仅要根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还必须结合劳动者的职业病史和工作场所的现场劳动卫生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作出诊断。

  (二)诊断机构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能够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称为职业病诊断机构。

  (三)职业病诊断的申请

  劳动者认为本人的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活动有关就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可以就劳动者是否患职业病进行申请。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应当如实提供既往诊断活动的资料;

  (6)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具有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责任。

  (四)职业病诊断的受理

  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五)职业病的诊断要求

  (1)诊断依据

  1)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2)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3)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3)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职业病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职业病诊断医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必须由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诊断。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称之为职业病诊断医师。

  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经培训、考核合格;

  (7)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指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的法律文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诊断机构各执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鉴定

  (一)职业病鉴定的概念

  职业病鉴定是由依法组成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对职业病进行重新诊断的活动。职业病鉴定是一项技术行为。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从诊断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的就特定人的职业病进行重新诊断的组织。诊断鉴定委员会设两级,分为省级和设区市级。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申请鉴定当事人在办事机构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诊断鉴定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的回避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子;

  3)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职业病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d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对设区的市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d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申请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业史、既往史;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