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4月2日,华胜塑编公司职工徐义下午刚上班就被机器绞伤右手食指、中指,单位认为徐义在中午吃饭时饮酒,而且单位规定机器操作工开工前不能饮酒,因此不认定工伤。另外,单位没有找到徐义饮酒的证据。请问,徐义的伤能否认定工伤吗?
高红
高红女士:
在实践中,醉酒的证据是很难固定下来的,醉酒状态是需要一定的仪器才能检验出来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在工伤职工受伤当时检验出来的,一是没有仪器,二是即使有仪器,时间上肯定也顾不过来,发生事故当时单位肯定是先抢救受伤职工。
只有同事的证言才能作为认定醉酒的证明,但很少会有人去证实他的同事因醉酒导致不能认定工伤,况且该单位并没有找到徐义饮酒的证据。即使有证人,且证人对一个人醉酒程度的描述非常客观,也不能证明受伤职工主观的神经系统的感觉。本案中单位方没有举出徐义醉酒的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因而应当认定徐义的伤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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