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何某是某厂工人,2008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向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请问,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正确吗?
徐师聪
徐师聪先生: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这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工伤来处理,因此何某这种状况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
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何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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