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杨静是某农村信用社职工,2008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王爱民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王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杨静受伤。请问,杨静的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王铁男
王铁男先生:
杨静受伤,系肇事司机王爱民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王爱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而非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因此,杨静受伤与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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