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8年8月17日,上海市某汽车出租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其中约定,由出租公司提供一个出租车经营权牌照和一辆捷达牌小客车,由张某承包驾驶,该车辆的汽油费、路桥费、修理保养费等都由张某承担,且张某每月向出租汽车公司上缴利润3000元。工作不到一年,张某在营运中发生事故,不但造成车辆毁坏,自己也受了重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已花去医疗费近万元。请问,张某的伤能认定工伤吗?
王国平
王国平先生:
张某以何种身份与出租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是问题解决的前提。如果张某与汽车出租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张某的伤害必然不是工伤;如果张某与汽车出租公司是内部关系,工伤的认定就很大可能得到支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有经营资质从事客运服务的主体有个人和法人单位两类,均需满足特定要件,换句话说,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能与出租公司签订《承包协议》。
就本案,出租汽车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且获利,张某也接受公司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之间是一种内部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上的分担,张某发生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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