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七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怎么算的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工伤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7级工伤伤残所要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各为10个月,共20个月,标准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市本级2007年年平均工资为20147元,即月平均工资为20147÷12=1679元,如2008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0147÷12×20=33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