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小商是来自山东省金乡县的农民。跟许多年轻人一样,他怀着自己的梦想考上了职业院校学习机电一体化专业。这个专业是为北京一家日资企业定向培养的。两年后,小商盼望已久的那天终于来到了,学校包了一辆大巴车,把他们送到了位于北京某区工业园区的公司。当初公司和学校签的合同里说,学生刚到公司的时候,实习期为3个月,工资每月300元,管吃管住。到7月份正式毕业,那时就可以被录用为正式员工了。
工作满一个月了,他们却没有拿到公司当初答应给的工资。这些年轻人很生气:为什么与合同里规定的不一样?!他们找到总经理,总经理不耐烦地说:“现在就是实习期。你们去别的地方问问,实习期谁给工资啊?”听了这话,小商想,现在和我们说实习期不是试用期,可当初和学校签订合同的时候,怎么没有说清楚呢?算了,不就是3个月么,忍忍就过去了。
工作中意外受重伤
几天后,小商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在工作中,小商由于太专注于清理机器里的废料,竟然没看到自己的手突然被带进了机器导向辊里。当他发现后立即往外拽,手臂都已经变形了,血不停的往外冒。厂长带着小商马上到了积水潭医院,医生的诊断为:“右前臂尺骨、桡骨骨折,开放型双骨折。”由于该公司的医保单位是同仁医院,厂长又带着他赶到了同仁医院。医生对小商的手臂进行了消炎。过了十几天,手臂消肿后做了内固定物手术。
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小商的伤基本上好了。 伤情稳定后,小商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过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九级”。小商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补偿。可是公司不仅没有给他相应的补偿,也没有按照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给他工资福利,只是给了他一部分工资。
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竟然以他违反操作规程作出了罚款4000元的处理决定。看到公司的处罚决定后,小商说:“我在工作中流了血,现在还处罚我。这不是给我伤口上撒盐吗,让我流血又流泪。”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在经过劳动仲裁庭调查调解后,小商与公司最终达成了协议:公司同意支付他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部分1460元,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3623.30元,并要求公司撤销对小商的处罚。
【法律分析】
实习期不是试用期
试用期:根据《劳动法》和相关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了,所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而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在实习期内,学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由《劳动法》来规范。
公司能处罚小商吗
在这起工伤案件中,小商有没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能不能对他进行处罚?
该公司《职工守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惩罚制度:“1、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经劝告仍无悔改者;2、由于在社会上的不良行为而损害企业声誉者;3、未经允许随便将企业的产品及其他物品拿出厂外者;4、由于不按操作规定或故意损坏企业的设施及设备、工具者。”第二十六条:“惩罚内容:1、减薪;2、罚款;3、解雇;4、赔偿。”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有了第二十五条涉及的行为的时候,才能依照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职工处罚。公司认为小商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才造成的工伤事故,如果可以算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那并没有公司的管理人员“经劝告无悔改”。从用人单位一方来看,公司不重视安全生产,这与工伤的发生有着不可分的关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因此,小商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反倒是公司应当对不重视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所以,对小商的处罚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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