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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不主动进行工伤鉴定,如何要求赔偿?

2009-1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想咨询工伤赔偿,很急切盼回复,谢谢!我有一老乡在顺德一家灯饰厂做抛光工,于去年12月份在忙碌的工作中受伤了。左手食指的第三个关节骨折!受伤后厂里带他去了医院治疗,至今尚未痊愈。工伤期间厂里不包他吃住,也没有安排人员护理他,一天只发给13元的工资,非常艰辛。现在厂里领导要他辞职离厂,说补助他3000元。厂里给他买过工伤保险,但他受伤后厂里没有按工伤申报,现在他要求厂里按工伤做赔偿,领导不同意。他去医院做伤残鉴定,因为没有工厂的证明又不能做,当地劳动局好像并不热心支持他。您们能在百忙之中帮他一下吗?咨询如下:
  
  1.如上情况,若他要求厂里按工伤赔偿,可以吗?若厂里不同意,可以到何处获得帮助?
 
  2.象他这种工伤情况,按工伤赔偿来说,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大约多少?我急切想早点收到您们的回复。谢谢。

  答:你的问题在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里有明确规定。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他可以要求厂里按工伤赔偿。具体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要看他的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要求厂里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例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议你在网上查询并研究《条例》的全文,然后与厂里进行相应的交涉,必要时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