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说,孩子在保安公司工作,不久前因公受伤。单位将其各种单据上报,申请认定工伤。然而多日后仍无消息。张女士前往询问,单位不断推诿,最后称单据已经丢失,无法办理。张女士要求单位开具单据丢失证明,遭到拒绝。张女士问,她该怎么办?
律师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张女士孩子申报工伤的材料丢失,张女士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材料后继续申报工伤,也可以自己补办材料后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工伤职工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工伤职工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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