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农民张柏,农闲时来到离家不远的某采石场做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2月16日,他工作的地方发生塌方,张柏被掉下来的石头砸伤,经救治,左腿截肢,出院后某采石场支付其一次性残疾补助金4500元,住院误工费2000元,被退工。
由于伤未全愈,2005年2月感染,并发骨髓炎,用去住院费、医疗费近20000元,张柏就医疗费问题与某采石场协商,希望某采石场给予解决,但采石场不接受张柏的要求,张柏遂将某采石场告上当地法院,要求某采石场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及支付因旧伤复发和因复发并发症的治疗费用20000元及以后因旧伤复发及并发症等各项医疗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某采石场辩称,张柏只是一名临时工,在张柏出院时已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元,误工费2000元,已承担了应尽的义务,此外,张柏的致残是不可抗力造成,采石场不应满足张柏的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张柏的请求。
法院经立案审理认为,某采石场聘用张柏为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某采石场辩称张柏的致残是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故不应承担责任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最后判决,某采石场支付张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00元,按月支付残疾抚恤金750元;按国家规定支付因生活需要配置的假肢和按规定期限更换的假肢费用;支付因旧伤复发和因旧伤复发并发症的费用20000元;支付以后因旧伤复发和因旧伤复发并发症的费用。临时工出工伤企业也应担责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某采石场聘用张柏为临时工,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予之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恒诚律师事务所的苏律师分析本案时这样说。
律师指出,在法院审理过程,某采石场辩称张柏的致残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不应承担责任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称“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采石场的塌方,是完全可以避免和可能预见的,也是在事先可以排除的,而某采石场没有在事故发生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和制定相关的制度,《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某采石场没有为采石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对造成的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同时,某采石场在塌方引起职工伤残事故后,没有报告,不按规定的程序擅自处理,具有严重的违法性、侵权性。
律师强调,工伤赔偿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等造成劳动者本人和家庭收入中断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治疗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受益方承担,用人单位或受益方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有关工伤处理的规定办理报告、调查、鉴定等程序,不得违法擅自处理,关于临时工,劳动部《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的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某采石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临时工伤残,应当承担张柏的工伤待遇费用,其辩称张柏是临时工,不享有工伤待遇的规定是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在张柏第一次住院治疗未全愈出院时,某单方面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并没有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应按伤残等级标准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