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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2009-11-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律师你好,我于昨天20:25分钟左右下班,我骑一辆自行车从公司的停车场急速的向厂门口使去,当时前方有一辆摩托车正缓慢行使,我急速从他右边相擦而过,不料正与他的车碰了下,而把我摔至两三米的距离,于是他停下车来把我扶起,还问我有没有事,当时我只是意识的摇了摇头并骑上单车左手扶方向盘缓慢的行使,而他怕我有什么事也骑着摩托车尾随我后直至我们居住的出租房.当天晚上右手有点疼但并不觉得有什么大碍,直到今天来公司上班,确实无法工作,才请了病假到医院看病。医生告诉我说是右锁骨断了,于是我又回到公司要报工伤,结果公司否定为工伤,如果这种情况算是工伤而他们又不管我该怎么办才好呀!

  律师解答:

  根据您所述,应该是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同时您如能找到与您相撞的那个人,也可找他赔偿,但您自身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工伤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