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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范围问题

2009-1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我于2005年11月1日到XX公司上班,之前是在另一公司工作,是该公司把我挖过来的。我从到该公司上班以来一直都是骑车上、下班,只有在下雪天才坐公司的车。今年三月7日中午,去上班的路上遇车祸,致使右腿受伤,公司听说我想报工伤,就说公司上班有车我不坐,不算工伤,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法律只规定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而没有说不坐公司班车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认定为工伤。单位是在无理取闹。

  相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