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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承认工伤该怎么办?

2009-1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我在去年8月初在正常工作中,头部受到机器挤压伤,住院22天。一直到现在,单位除了支付我的医药费,其他的什么都没有。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今年向单位要求恢复工作,并申请工伤赔偿。但单位领导说:单位从建场以来,从不承认有工伤条例,帮你支付医疗费都不错了,谁知道你是不是违章操作?还会有什么赔偿?我该怎么办?

  请问我该怎么办?

  另外,我单位从未办过工伤保险,在我受伤后才办理的。

  律师解答:

  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事项进行赔偿.若单位不予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强调的是:纵使你的单位一直没有给你交过工伤保险,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事项进行赔偿,所需费用由单位支付。

  相关工伤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