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具体讲,“在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三是对非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如顺道访友、购物、游玩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是因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是工伤,如因人力车、自行车、马车等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工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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