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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假肢费用有限额超出部分职工自负

2009-12-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张某系寿光市某化工公司的职工。2008年5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挤伤大腿,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四级伤残,可配置辅助器具。张某住院期间安装了大腿假肢,并进行了假肢适应训练,共花费3.2万元。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3.2万元假肢及训练费。公司表示,假肢及训练费用应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确定,应为1.1万元,张某的要求明显过高。张某遂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支付其假肢及训练费用。

    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有配置辅助器具的权利。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标准,按《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执行。而张某实际已发生的3.2万元的假肢及训练费用超过依据上述规定确认的1.1万元的费用标准,超出部分应由张某自己承担。仲裁院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张某1.1万元假肢及训练费用,剩余费用2.1万元由张某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