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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怎能“玩游戏”(广角)

2005-04-06   来源:人民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作过程中失足摔下,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2001年8月2日,福建闽清县飞天陶瓷公司职工郑理园在检修变压器与配电盘之间的线路过程中,失足从发电房上摔了下来,经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诊断为“左侧小脑半球、上蚓部出血,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突如其来的不幸给郑理园一家带来沉重打击,期间,郑父因患食道癌病故,郑母多年偏瘫在床,还有个未满9周岁的孩子。全家的生活仅靠其妻每月250元的代课工资维持。

  郑理园摔伤后,飞天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和摔伤后的部分工资,但对伤残赔偿却始终没给予明确说法。

  2002年6月,郑理园的妻子向闽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口头申请工伤认定。7月15日,郑理园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取证不足”,拒绝了他的要求。11月25日,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郑理园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认定为伤残4级。

  转眼到了2003年2月9日,闽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理园为工伤。5月13日,飞天公司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认定郑理园事故性质为非工伤事故。6月26日,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闽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县政府和法院均维持工伤认定

  2003年7月5日,飞天公司向闽清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闽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这起事故性质的认定,并判决认定郑理园事故性质为非工伤事故,理由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2003年7月11日,闽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并于当年9月26日下达行政判决书,以“被告在2002年11月1日接受闽清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委托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后,通过调查取证,应于同年11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被告最迟也应当在同年12月1日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时间期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关于这起事故性质的认定,要求闽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重新对郑理园事故性质作出认定。

  2003年10月29日,闽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新的“工伤认定”与原来的认定在内容上毫无区别,只是改变了文件号和行文日期。

  但就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重新认定那天,飞天公司又向闽清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消对郑理园的工伤认定。2004年1月29日,闽清县政府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郑理园的工伤认定。

  2004年2月13日,飞天公司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闽清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次闽清县法院作出了“维持对郑理园的工伤认定”的判决。飞天公司不服闽清县法院的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年6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飞天公司又向有关部门申请对郑理园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今年3月18日,闽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此案作出裁决。由于仲裁适用的是去年1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适用的法律规定相比,抚恤金赔款相差近8万元。

  企业打“持久战”就能规避法律责任吗?

  去年3月,郑理园的妻子找到福建省总工会,请求法律援助。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随之作出决定,向郑理园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省总工会法律部有关专家指出,此案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同法律“玩游戏”的典型案件。首先,飞天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也没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怎样,企业与该职工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发生工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支付其伤残抚恤金,同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企业在支付医疗费和摔伤后的部分工资后,就不再承认郑理园是企业职工,以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有专家指出,在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再次行政复议———再次行政诉讼,目的就是通过长时间的司法程序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用郑理园的话说,“单位是在拖,把你拖垮为止,逼你不得不接受企业提出的协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