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农民工,我和我们当地的许多农民一样,每年初都与本地的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建筑公司派往全国各地施工。近几年,同乡在赴上海、新疆、东北、山东等地施工时,陆续有一些人因工受伤。由于各地赔偿标准不同,大家对应该在哪里打官司认识不一,不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复:你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除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外,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在案件管辖问题上一定的选择权,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先行起诉的当事人可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这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要考虑赔偿标准的高低、打官司的方便程度、案件标的额大小三大因素。从来信的情况看,你们这些赴外地施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合同履行地都是明确的,打官司时可综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管辖法院。当然,打工伤官司时劳动仲裁必须前置,你们可先到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都无异议,就不必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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