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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施工事故 三方皆有责任

2005-04-18   来源:江淮晨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江淮晨报晨报讯在一起民房建筑过程中,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工头,工头又介绍了同样没有建房资质的民工。结果在施工过程中,民工摔伤造成骨折。对于民工因伤导致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三方”如何承担责任呢?

  2004年10月,民工史某应工头孙某邀请为房主沈某建房。10月5日,史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骨折,并在医院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用14694元。住院期间,沈某支付医药费10000元。随后,因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纠纷,史某诉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要求沈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房主沈某与工头孙某之间达成口头建房协议,沈某建房工程由孙某派人提供劳务,包工不包料。沈某明知孙某无建房资质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让孙某派人为其建筑房屋,是造成事故的初始原因;孙某在不具备建房资质的情况下,派同样不具有建房资质的民工史某施工,致使建房失去必要的安全监管,并导致事故发生;民工史某未带劳动防护用品,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在二层平房顶施工造成事故,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房主沈某应承担民工史某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由于原告史某对损害后果有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沈某承担史某医药费、误工费的80%;史某承担损失的20%;同时,孙某承担沈某赔偿款项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