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旧伤加重工伤怎么算?

2010-0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工厂里面是电工,在工作中发生了点小意外。他第一天是扭螺丝,因为螺丝太大,用了加力杆,当时就扭到了腰,第二天又搬东西时就痛得很,然后去医院,医生的诊断是第4第5节腰间盘骨突出以及急性扭伤,然后申报工伤时那边社保局认定说扭螺丝是不可能扭出那种伤来的,说这个伤是以前就有的,这样对他很不利,所以就是想请你帮帮忙他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还要注明一下,他的腰没有像这次这样痛过,以前在家插秧时因为整天都要陀着背,但伸伸就没事了。但这次不一样,背都不能陀一下,当时跟右腿还有牵连,只要右腿一抬高点腰就痛。

  同时还想问的是,如果医生不肯开具证明而一致认为是旧伤复发,那因为工作而引起的旧病复发算不算工伤?

  律师解答:

  工伤认定为准,不服可重新鉴定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