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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取证是怎样的?

2010-02-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本人姓黄。在一家生产家具的小厂上班。在下午上班时间4点40。

  在锯台上不小心把左手小手指近端锯断和左手大拇指末端锯7毫米深。

  企业没有给我个人办任何的保险。住院后所有的医疗费都是老板出。

  但是我个人决定要到劳动部门作工伤认证,要求企业赔偿伤残补贴和误工费等。

  可是老板把我的病历和出院小结等、都拿走了,不肯给我。

  请问我可以用法律来要求老板归还吗?如果没有医院的病历和出院小结等。

  能作工伤认证吗?怎么样我才能合法的要求企业给与赔偿。

  律师解答:

  委托律师办理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