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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可诉至法院

2010-0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

  赵女士是上海某实业公司职工,被派往上海某知名连锁超市负责促销。某日,赵女士在搬运货物时摔倒,随后立即被送往当地某医院接受治疗,后经医院诊断,赵女士腰椎压缩性骨折。当时,公司称已为她申请工伤认定。直至去年12月第二次手术治疗结束后,赵女士才得知,单位并没有为她申请工伤认定。

  今年1月9日,赵女士向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但是劳动行政部门却以赵女士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赵女士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行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决定,并且判令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认定结论。在审理过程中,赵女士认为,公司谎称已为她申请工伤认定,使她延误了申请时效。而且当时她伤情严重,无法关心工伤认定事宜,自己又独自带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没有直系亲属帮忙申请工伤认定。当得知工伤认定出问题后,她立即向劳动部门提出了申请。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在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赵女士虽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遇有特殊情况时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赵女士延迟申请实属事出有因,但劳动部门对该情况未作审查即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事实不清。据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区劳动部门应重新处理赵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分析】

  工伤事故发生后,只有对工伤性质予以认定才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没有工伤认定程序,受伤职工是没法享受工伤待遇的,那么如果对于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受伤劳动者该如何寻求救济呢?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机关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责令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我们就对此时的行政诉讼作出如下说明:

  一、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原告资格。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者,没有原告的起诉便不可能开始诉讼程序,同时诉讼程序的开始也将影响到被告的利益,所以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是工伤认定结论的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利益,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到他们的利益,所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诉讼原告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受伤职工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此种行政诉讼。

  本案中的赵女士是工伤认定结论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没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其不具有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所以工伤认定的受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赵女士的合法权利,同时,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也影响到赵女士的合法权利,所以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行为不服的,她是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要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具有原告资格是进行诉讼的前提,要想切实实现诉讼权利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对于未经复议的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因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同:第一种情况,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还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种情况,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权利主体选择,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存在复议的问题,所以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受伤职工赵女士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复议不是其必备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诉至法院。

  工伤行政诉讼因诉讼内容不同具体程序要求也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是否是其前置程序方面。通过对现有法律评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不服则不需要先复议再诉讼。

  在本案中,赵女士是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不服而起诉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工伤认定在对受伤劳动者的保护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工伤认定是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受伤劳动者是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所以当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时,劳动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手段,提供相关工伤证据进行诉讼,这是纠正行政机关行政不法行为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