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中的社会团体指的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社会团体”,即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名称类别主要有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部分社会团体实行与机关一样的工伤保险制度,这部分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身管理的社会团体包括两类: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个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团体。而不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社会团体,则实行另外的工伤保险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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