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之醉酒的标准
2010-03-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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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工亡案件,因职工在工作的机器旁跌到被卷进机器致伤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的血液中检测出的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在对这起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上,职工的直系亲属与仍人单位存在着明显不同的观点。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职工因为醉酒而致行为失控后被卷入机器受伤后死亡,应当属于“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
职工的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醉酒”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只要职工不是被喝酒喝死的,就不是因为“醉酒导致伤亡的”。
对于该案件中反映出的其他争议,本文暂不说,在这里,仅说说“醉酒”的问题。
含有酒精的饮料,是很多人都喜爱饮用的,而当人体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的浓度时,人的大脑对行为的控制程度就会降低,群众中历来就有“喝酒误事”的教训。由于喝酒这一行为多发生在职工的非工作时间,职工喝多喝少全凭自己控制,职工是否醉酒后上班,用人单位无法有效控制。而醉酒后上班的危害性是人人都知道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此规定,体现出国家反对职工醉酒后上班的坚决态度。这也是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对这一项规定的执行,首先要解决的是何为醉酒,即醉酒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醉酒的标准,目前所知仅有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该标准是对于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规定,依据该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问题是在工伤认定中是否可以适用或者参照适用这一标准。众所周知,无论某人从事某项工作,只要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的浓度,其行为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人体中酒精含量越高,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就越差。虽然该标准名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但在该标准中科学地反映了人体血液中存在的酒精含量对人身行为的影响程度。该标准中的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达到醉酒的临界值的规定,在没有工伤醉酒的具体标准的情况下,该标准可以作为职工醉酒参照适用标准。
当然,对这种争议有效的解决方法,还是应当由权威机构作出解释,要么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可以直接适用于工伤认定,要么就针对工伤认定中的何为“醉酒”直接规定一个标准,以减少争议,维护工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