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2月15日,员工张某在单位食堂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
事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张某的伤情也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工八级伤残。
今年1月,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和工资款等。
同年4月,仲裁裁决单位应支付张某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8万余元。上海某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院判决:
庭审中,上海某工程公司认为,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自己承担张某的工伤赔付款7.8万余元,严重有悖事实、法律。为此,要求不支付仲裁裁决的工伤赔付款。张某则认为,不同意单位的诉讼请求,仲裁结果基本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张某在单位食堂午餐时滑倒受伤,已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单位应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赔付事宜。因双方对张某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何时提出发生争议,且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致使法院难以作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判定,故对单位要求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万余元的诉求,法院不作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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