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广州番禺一名工人刘斗银,上班打卡后,就离开了工厂,在距离工厂一公里处被车辆撞死,肇事司机逃逸。死者家属向区劳动社保局请求认定死者是工伤死亡。
番禺区劳动社保局经调查后,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工伤。
企业方嘉允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认为工伤认定有争议,向法院起诉。
番禺区法院经调查发现,当日车间班长侯金发口头批准死者请假离开工厂,因此认为,死者当时已经是下班,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中一种情形。一审认为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正确。
企业一方又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间班长侯金发在二审时明确表示,是劳动部门调查时误导了他,他去劳动局作了两次供述,第一次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刘斗银要请假,我没批准。”侯金发表示,在这间工厂里,员工请假要书面申请,上下班都要打卡,但死者既没书面申请,离厂也没打卡。
工厂方面也认为,死者违规在先,也不是下班,觉得劳动部门的定论过于片面。
法律评析: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工伤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我国法律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是可以肯定的。
但对本案而言,《工伤保险条例》却无法适用。这是因为它并没有对上班时间自行外出发生事故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仅特指机动车,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机动车受伤,那么又要如何认定?看来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有修改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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