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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用工未成年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10-03-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洪桂英:为应付“用工荒”,一家公司决定利用寒假招聘一些中学生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今年1月8日 ,我年仅15岁的女儿也成了受聘者中的1员。不久前,我女儿在上班时被突发故障的机器打伤了左眼,造成外伤性白内障,视力由过去的1.3降至0.3。我们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被公司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我女儿不属可以获得工伤的主体”为由拒绝了。请问,我女儿究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应当视同工伤,公司必须对你女儿给予工伤赔偿。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见,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也应给予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