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田某,1948年6月10日出生。
2006年3月,已经58岁的田某经邻村工友介绍到平顶山市某建筑公司工地干活。3月22日下午四时左右,因木折叠梯腿折断,田某从高处坠落到地致伤。2007年11月15日,田某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6月,田某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七级。之后,田某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该建筑公司辩称,田某已经六十周岁,其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分析】
1、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5-6级伤残)(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多少,不但和伤残等级有关系,而且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有一定关系。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3、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既没有田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也没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情形。因此,田某不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再者,由于田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于其六十周岁之日自动终止,田某再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机会了。
【提示】
职工应当适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