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小煤矿位于平顶山市的城乡结合处,在该矿上班的职工也大都是农民工,其中部分职工的家还在平顶山市区以外较远的地方。为解决这部分职工的生活问题,该矿特意为这些职工安排了住所和食堂。正常情况下这部分职工上班的路程都是从单位安排的住所出发到下井处;下班的路程都是从升井处到澡堂,洗澡后再到单位安排的住所处休息。该矿为了职工的安全,还一再向职工强调深夜不要外出。
2007年6月14日零时,该矿职工贺某中班(16:00-24:00)下班后,按照正常的下班路线回到了宿舍。之后,其为了急于处理家庭中的事务,不顾该矿以前的多次忠告,在深夜乘三轮车回几十公里外的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07年7月24日,贺某之妻马某向平顶山市某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2007年9月7日,该局受理该案。2007年11月21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贺某为工伤。2008年元月21日,该矿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
【分析】
对于工作场所离家庭住所距离较近,每天又往返于工作场所和家庭住所的职工来说,所谓的“上下班途中”无疑是指往返于工作场所和家庭住所的途中。但对于工作场所离家庭住所距离较远,平时就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食宿的职工来说,所谓的“上下班途中”则应当指上、下班时,职工从工作场所到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所地的途中。
本案中,贺某的家庭住所距工作场所有几十公里之远,贺某平时下班后大都回单位安排的住所休息,特别是上中班(16:00-24:00)时,以前贺某下班后更很少回家。显然对于贺某个案来讲,所谓的“下班途中”就应当指贺某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所地的途中。而贺某为了处理家庭事务又从单位安排的住所地赶回家的途中,则不应当视为“下班途中”。该区工伤认定部门没有具体分析案情就认为“下班回家途中”就是“上下班途中”的认识是错误的。故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
【律师提醒】
工伤认定应当准确把握相关法规条文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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